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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洪山外经贸学校奖学金条例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8年06月21日    发布人:    来源: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法,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,促进和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

刻苦学习,努力奋发向上,在德,智,体,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,学校特制定奖学金条例。

  第二条 凡属本校学生,均有资格参加“武汉洪山外经贸易学校奖金”的评定。

  第三条 奖学金分四个等级,奖励金额标准是:特等奖300元,一等奖200元,二等奖100元,三等奖50元。

  第四条 奖学金名额为:特等奖、一等奖每年级各壹名;二等奖每个班各壹名;三等奖每个班各两名。

  第五条 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,每年九月十日左右召开大会颁发。

 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  1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;尊纪守法,尊敬师长,模范地执行学校

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讲文明礼貌。 

  2、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刻苦研究,勇于进取,富有创造性,成绩优良。 

  3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标准,体魄健康。 

  4、“三好学生”获得者。 

  5、每学期各门功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,其中英语各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。 

  6、操行评定成绩在班上前10名以内。

  第七条 符合第六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获得特等奖学金:

  1、 评为省、市“三好学生”标兵。

  2、 省中等(含高中)学生竞赛获得者。

  3、学习成绩优异、外语水平冒尖、写作能力较强的社会调查、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,并经过考核认定者。

  4、获市级中专(含高中)学生竞赛一等奖者。

  5、在省级以上(含省级)中专学生体育运动会上获单项前三名者。

  6、在促进精神文建设,保卫人民生民财产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,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等方面成绩卓著,受到

市、区以上机关表彰者。

  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获得一等奖学金:

  1、学习成绩优秀,外语水平较高,有一定分析,解决问题能力者。

  2、市级中专(含高中)学习竞赛获奖者。

  3、在市级以上中专学生体育运动会上(含市级)获单项前三名者。

  4、获区级中专(含高中)学生学习竞赛一等奖者。

  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获得一等奖学金:

  1、区级中专(含高中)学生竞赛获奖者。

  2、在区级以上中专学生体育运动会上(含区级)获单项前三名者。

  3、获学校竞赛一等奖者。

 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获得三等奖学金:

   1、学校学习竞赛获得者。

   2、在校级体育运动会上获单项第一名者。

   3、各科学习成绩优良、英语成绩突出者。

   4、班级成绩总分第一名。

  第十一条 评定奖学金的具体步骤是:

   1、各班班主任依据第六条至第十条的条件,组织学生名主推选。

   2、各班班主任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提出5名候选人,其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情况排定名次报校奖学金评审小组,

综合平衡。

   3、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   第十二条 经批准享受奖学金的学生,如违反校规、校纪,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,学校酌情取消其获奖

学金的资格,并停止或追回以发的奖学金。 

  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
咨询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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